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 中心文件

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北建大校发〔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筑大学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经费管理,规范高精尖中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精尖中心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研〔2015〕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研〔2015〕5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3001号),结合我校和高精尖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是指北京市财政对高精尖中心按项目建设周期投入的专项资金,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系,主要用于国内外人才聘用与安置、中心运行及科学研究等,其使用与管理依照实际业务的需要实事求是,实行自主开支、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跟踪审计等原则,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等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高精尖中心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外协经费审核;高精尖中心办公室是高精尖中心经费项目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日常经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协助科技处进行项目计划管理、组织绩效考核以及外协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协助审计处开展专项项目和日常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经费审计工作,协助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人事处负责提供人事聘任有关政策咨询并协助科技处进行人员聘任考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学院是本学院高精尖团队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学院的团队建设、重大项目申请以及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高精尖中心财务管理实行团队(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团队(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任务合同书使用经费,在预算、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可以自主使用经费,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绩效考核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依照年度经费预算编报,主要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其中5年建设周期内人员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70%,主要用于引育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人员经费参照附件《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家团队聘任和绩效奖励标准》执行;其他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主要包括科研启动费、运行管理费、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设备费等费用。

  第六条  预算编制。高精尖中心根据年度发展建设任务统筹规划资金需求,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北京市教育和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总体按照北京市教委要求:5年建设周期内原则上按照约70%人员经费和约30%其他经费(含设备经费)比例控制总预算。严格按北京市教委和财政局批复的年度经费进行管理和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的各支出类别间的调整由学校负责管理和审批。

  第七条  预算调整。年度批复预算内的调整由团队(项目)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报告,10万元之内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审批,10-50万元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和科技处审批,超过50万元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科技处、主管科研的校长和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后执行;当年度预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单次调整额度超过200万元)在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需及时到北京市教委备案。每年年底高精尖中心预算整体执行情况需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团队(项目)预算编制。各团队(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经费预算,高精尖中心办公室、财务处、科技处对预算进行初审,提交高精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并报高精尖中心理事会备案后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该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各团队(项目)使用高精尖中心预算内经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经团队负责人审核内容支出,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主任形式审批;单笔支出在10~50万元的,经团队负责人和高精尖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的,经高精尖中心办公室主任及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以及学校的有关预算管理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其它经费。人员经费主要包括高精尖中心聘任经费、绩效奖励经费等,具体标准见《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家团队聘任和绩效奖励标准》(附件1),其它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以及条件改装等费用。

  4、差旅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埠差旅费、住宿费、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和会议注册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差旅补助。标准参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会议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协调任务及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本着节约、精简、高效的原则办会。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科研人员(含相关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学生国际旅费、学生实习境外奖学金及补助。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印刷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宣传册、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劳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1、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层面各团队(项目)启动的基本条件配置和团队(项目)建设,包括为保障高精尖中心运行产生的房屋改造费用、基本科研条件配置以及为改善科研条件进行改装费用、设备维修费、制作费、展示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会议服务费、会议注册费、会务费、会议费(包括在京和外埠)、邮寄费、专用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汽车租赁费、京外境外调研交通费、京内差旅费、复印制作费、打印装订费、翻译费、印刷费、信息化建设费、审计费等费用。

  12、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层面高精尖中心自身建设、管理和运转费用,包括组织论坛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中心刊物、主办或者承办专题展览、科研成果等新闻发布活动、组织团队(项目)成员科研培训和学术考察、培养在校学生科研能力、高精尖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业务会议等活动,主要包括水电气暖等能源动力费、设备维修费、制作费、 模型制作费、展示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会议服务费、会议注册费、会务费、会议费(包括在京和外埠)、门票费(项目调研工作相关,需提供支撑材料)、邮寄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汽车租赁费、京外境外调研交通费、京内差旅费、复印制作费、打印装订费、翻译费、印刷费、图书费、报纸期刊订阅费、信息化建设费、审计费、工作餐费(包括必要的饮用水、加班快餐等,不超过50元/人/次,参照公务接待流程,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高精尖办公室审批执行,额度不能超出项目总经费的0.5%)以及项目实施工作中办公房屋租赁费等保证正常运行的相关费用。

  13、国内/国际合作与外拨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高精尖中心与国内外、校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委托或合作合同,须外拨至受托或合作单位的经费,该费用依据《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管理办法》(附件2)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校外人员可以不使用公务卡购买非政府采购机票,境外专家来华可根据实际情况不采购政府采购机票。凡使用高精尖中心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高精尖中心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章  绩效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根据每年北京市财政专项批复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协助科技处根据各团队(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证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实行团队(项目)责任制,各负责人对经费承担直接责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管理不善等情况,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费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实行团队(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评价以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预算经费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高精尖中心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额度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适用我校为牵头单位组织和以协同单位参加的获批高精尖中心,各协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建大校发〔2016〕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高精尖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家团队聘任和绩效奖励标准》

  附件2:《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3:《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