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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北建大高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课题管理,选拔重点研究项目,提升城市设计创新水平,根据《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推动高精尖中心对外开放,充分发挥高精尖中心的平台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建北京建筑大学工作部署,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协同单位共建高精尖中心等决策安排,高精尖中心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协同单位联合组织等形式,共同设立开放课题(以下简称“课题”)。

  第三条  课题以解决城市建设行业需求和发展等方面的关键问题为目的,以联合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共同开展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为重点,特别重视具有高精尖创新特色、重要学术意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的城市设计领域的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方向主要围绕城市设计理论与方法体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有机更新、绿色城市与绿色建筑等展开。

  第四条  课题各项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高精尖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的评审、资助额度确定、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课题:

  (一)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符合高精尖中心当年发布的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的人员。

  第七条  申报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高精尖中心当年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的研究方向;

  (三)未在其他机构立项的研究主题相同、类似或相近的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主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推荐上报,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每项课题只能有一位负责人。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为课题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课题的执行,包括课题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并遵守北京建筑大学及高精尖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原则上,课题无联合推荐单位;课题组成员来自同一单位,其他单位研究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与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推荐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期一般为1-2年,从课题批准立项的次日算起,结题时间在课题执行期内,具体以课题结题验收时间为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的奇数,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是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程序:

  (一)评审。以会评或函评等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评审专家整体了解课题基本情况,并审阅课题申报表,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拟定立项资助课题推荐名单。

  (二)确定。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由高精尖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推荐意见最终研究确定。

  (三)发布。在高精尖中心网站发布予以资助的课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十五条  获批资助的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高精尖中心。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资格。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表》、《项目合同书》各一式三份,高精尖中心、课题推荐单位、课题负责人各执一份,经高精尖中心审定后的《课题申报表》、《项目合同书》将作为课题实施、管理、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由北京建筑大学科技处和高精尖中心、课题推荐单位等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相关单位设立年度课题;

  (二)负责发布课题相关信息;

  (三)受理课题申请;

  (四)加强协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做好课题的推荐工作;

  (五)做好课题的管理、实施、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推荐单位根据《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对课题实施、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建筑大学科技处协助高精尖中心对课题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将予以撤销:

  (一)课题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无法进行的;

  (三)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执行期内,高精尖中心将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课题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标准按高精尖中心发布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补助;

  (二)与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等;

  (三)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硬件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经费拨付方式按当年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执行。原则上,课题批复后拨付该项目资助经费的80%作为启动资金;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二十六条  如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等原因,经学术委员会批准,高精尖中心有权中断课题经费的使用、取消或追回原拨付经费。

  

  第六章  验收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接受延期结题申请。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到期之日起2周内提交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至高精尖中心。

  第二十九条  高精尖中心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进行成果形式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课题结题报告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主要以会评或函评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的奇数,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研究目标、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等相关行为;

  (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其他违反科研活动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及时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将撤销课题资助并追回相关经费,并在高精尖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逾期半年以上未提出结题申请及结题报告的,取消课题资格,并收回相关课题经费。

  第三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将对优秀课题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研究报告、标准规范、鉴定材料、报奖资料等能证明课题重大研究成果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课题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等成果按要求报送高精尖中心,作为课题材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包括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均应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与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开放课题资助项目”。

  第三十八条  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让和许可权等归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和推荐单位共同享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精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