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有特色、高水平、创新型建筑大学的总体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和学术著作奖励、重大成果奖励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高水平论文和学术著作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 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额度(万元) |
《Nature》、《Science》 |
|
50 |
ESI高他引论文 |
单篇累积50次以上 |
3 |
SCIE或SSCI收录 |
一区(不含open access) |
2 |
二区(不含open access) |
1 |
|
其他(含open access) |
0.5 |
|
EI或A&HCI收录 |
|
0.3 |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
《中国社会科学》 |
1 |
CSSCI收录、《新华文摘》 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
0.3 |
|
其它人文社科类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研究版发表的学术文章 |
0.05 |
第八条范围参展艺术作品 |
0.05 |
|
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
2 |
专著 |
1 |
|
译著、编著 |
0.5 |
上表中,仅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作者或论文通讯作者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五条 SCIE和SSCI分区以上一年度Thomson Reuters公司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发布的Quartile in Category分区为准。
第六条 SCIE、SSCI、EI、A&HCI收录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在正刊上发表的研究或综述性论文,简介、普及读物和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学术著作奖励仅限于与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性专著、译著和编著三类,各种论文集、教材、教学、注册考试参考指导书、工具书、汇编、各种汇刊、专刊以及音像出版物、教学软件等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第九条 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奖项: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适当奖励。
第三章 重大成果奖励
第十条 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实行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
100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80 |
|
二等奖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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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4 |
|
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省部级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2 |
第十二条 以上各类各级科研奖励中,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50%;我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25%。
第十三条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章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成果奖,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
第十五条 对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的授权专利发明人给予以下奖励:在发达国家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2万元/件予以奖励;在国内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1万元/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奖励金额为相应标准的70%;我校非第一权利人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第一主持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的行业标准制定,奖励标准如下:制定国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制定国内行业及地方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的咨询报告类奖励标准如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奖励5万元;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用的,每篇奖励1万元。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各项奖励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预算支付,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个人所得税自理;仅对我校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之各种校级奖励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年底与科技成果的统计同时进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成果不予补奖;
2. 科技处分别对照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予以认定;
4. 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