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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瑜 / 设计城市 VS. 城市设计

设计城市 VS. 城市设计

朱子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

新时期城市建设理念的转变

十九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城镇建设方面,中央城镇化会议也明确了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是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任务之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则明确了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及重点任务。因而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城市建设理念面临一系列转变,我认为主要体现在重质量、重协调、重存量、重特色、重生态、重治理这6个方面。

首先,“重质量”要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竞争力;第二,“重协调”要求城市工作树立系统思维,强调政府、社会、市民的协调协同,同向发力;第三,“重存量”要求重视城市存量,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第四,“重特色”要求重视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第五,“重生态”要求以自然为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到整个城市;最后,“重治理”强调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设计城市”与“城市设计”之间的关系

设计城市与城市设计是互相融合的,存在多维度的交织。例如,设计城市的核心是描绘愿景;城市设计的核心则是描绘愿景并辅以实施路径。设计城市的任务是进行空间设计;城市设计的任务则是设计空间结合实施管理。设计城市的参与主体是设计师;城市设计的参与主体则是设计师联合规划师。在“一张蓝图干到底”的背景下可以更好理解这两者的融合关系,设计城市关注的是“绘制蓝图”,但其“干到底”则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工作方法来进行实施。对于我们设计人员来说,希望可以做到“用设计做规划”和“用规划做设计”,将“设计城市”与“城市设计”两者真正融合,最终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目标。

如何提高城市设计工作的水平

在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城市设计在提高城镇建设品质,提升城镇风貌水平及规划、建筑设计质量上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并已成为多方共识。在中央会议中,多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设计水平。黄艳副部长在全国城乡规划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道:“推进城市设计要加强制度化建设,使城市设计真正成为管控手段。”在全面开展城市设计的工作安排中,城市设计的制度建设是第一步。这是由于城市设计工作虽在全国各地一直广泛开展,但尚未建立起城市设计制度,城市设计的管控作用难以切实发挥,其合理性与有效性难以被保证。

因而,住建部在2014年对城市设计制度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决定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同时编制符合实际的高水平城市设计导则(现名《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其中,《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住建部成立城市设计处,并分两批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工作,结合双修工作,传承中华基因、彰显中国特色、探索中国路径;进而,通过制度建设和试点实践,切实提高城市设计的水平。

完善城市设计制度的主要管理办法

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是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政策保障,也是城市规划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对城市设计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以下3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城市设计技术定位,完善规划技术体系。之前的规划体系是缺少城市设计明确定位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梳理了城市设计的工作定位、工作原则等,明确提出“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使城市设计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得以明确技术定位。同时,对城市设计在技术与法定规划的结合上进行了要求。在规划与城市设计中实现上下贯通,环环相扣;刚性传导,彼此协同,进而有效保证城市整体与局部空间的设计延续,增强规划的合理性。

第二,确立城市设计管控地位,完善规划管控机制。过去的管理工具主要依靠控规,关注空间环境的功能合理性,侧重功能关系和开发强度。通过《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引入城市设计作为管理工具,关注空间环境的“形态和谐性”,侧重空间形态和风貌建设,在管理体制中给予城市设计以法定管控地位。通过在城市建设审批管理各个环节加入城市设计的管控内容要求,构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和多层次的城市设计管控机制。

第三,加强城市设计专业补位,完善建设工作平台。作为综合性较强的专业,城市设计是融合建筑、景观、规划、市政等多专业的工作平台。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也对应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工作定位中提出“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在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中提出“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保证城市设计成果的贯彻和落实

以天津为例,城市空间特色要求纳入了项目审批流程。在规划条件阶段,结合城市设计,提出空间关系、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要求。在规划方案阶段,结合城市设计审查规划布局,重点审核功能布局、空间组织、开敞空间、绿地系统控制和建筑尺度。在建筑方案阶段,结合城市设计审查建筑形式,重点审核建筑风格、色彩、高度、顶部、材质、配套设施及夜景灯光效果。

在加强城市设计管控机制的指导思想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也提出了一系列规划管控中的城市设计要求,用以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贯彻和落实。例如控规要求“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要求“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土地出让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监督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