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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广君 / 中国城市设计的两条路线

  中国城市设计的两条路线

  金广君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

 

  “改良”路线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下多方投资的城市建设背景对城市设计有着强烈的需求,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形成的计划经济下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已不再适应改革开放社会环境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城市设计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城市设计概念的影响下,以上海市城市规划院为先导,全国各地的规划师们纷纷借鉴美国的区划技术和城市设计的弹性实施策略,以适应城市开发中土地出让管理为核心,在原有详细规划基础上,开始做了针对适应市场经济开发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范本,引起全国各地的规划设计院学习。

  在此基础上,1990年第一部《城市规划法》提出了中国的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并进一步明确了两个层次的编制内容和成果形式,从此奠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于是一场中国特色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全覆盖”运动全面开展起来。

  199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时为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8条对城市设计是这样定位的:“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这样的表述将城市设计定格在了一种方法,从此开启了中国特色城市设计的“改良”路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出现使得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之间一直没有实质性地存在“空隙”,虽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中不可或缺,对中国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又重要的作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设计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弱化了对城市特色的塑造。

  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城市规划资料集》第四分册中所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体系表”中,城市设计的内容仅限于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形态、其他环境要求、建筑空间组合和建筑小品设置。

  上述观点在2006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得到了明确表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在2008年以后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却没有了关于城市设计的任何表述,城市设计似乎进入了“冰冻期”。

  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为适应城市土地市场化环境,吸收城市设计思想所采取的一种“改良”措施,适应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须的土地出让环节,因此得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院的积极推动与探索。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具有鲜明的“规划思维”为特征,在学习和借鉴美国区划技术过程中,对影响空间形态元素的控制如街墙(street wall)、曝光面(sky exposure plane)和退界(setback)等“设计含量”高的概念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在对三维空间、城市形象、风貌特色和行为活动等的控制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整体引进路线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开展、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将城市设计作为一项独立项目实践的“整体引进路线”,也在中国悄然开展起来。

  下面以深圳为例展开阐述。

  “敢为天下先”的深圳在积极推行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就开始了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的探索。1998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确立了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进而展开了以《深圳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规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城市设计技术研究,并于2004年将主要研究内容纳入了《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

  由于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各地方政府纷纷效仿深圳市的经验,将城市重大城市设计项目拿出来单独编制,积极开展独立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项目国际咨询”。

  但是,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项目由于“非法定”的缘故,城市设计成果必须“转译”后与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绑定”才能实施。在城市设计成果转译的过程中,城市设计概念和意图都有不同程度的衰减。其直接原因是在文件中留给城市设计的文字空间不足,无法保证“设计城市”的理念对下一层次设计产品的直接导控。

  此外,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是导致“衰减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2015年的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在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受访者中,有城市规划专业背景的规划管理人员占42.27%,有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背景的规划管理人员仅分别占11.37%和3.37%。而由非上述专业转入的受访者比例最高,占城市规划管理受访者群体总数的4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