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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章程》(北建大校发[2016]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讲话精神,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高精尖”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北京高校科技智力资源优势,深化机制体制改革,释放创新活力。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文件精神,组建“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为更好地指导高精尖中心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高精尖中心及下属部门和人员,也适用于依托高精尖中心研究平台开展各类项目合作的组织、团队、个人等。

  第三条  高精尖中心为北京建筑大学内设的相对独立的非法人创新实体二级机构,是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特区,实行人员、设备、项目、经费、用房和薪酬等相对统一管理,拥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限以及自主制定运行管理政策的权力。

  第四条  高精尖中心以北京建筑大学为牵头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核心协同单位,联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组建本高精尖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高精尖中心建设发展任务,组建相应协调领导机构,共同推进高精尖中心建设。

  第五条  高精尖中心在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的框架下,以《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有关精神为指导,依托北京建筑大学,以学科交叉融合、多部门深度合作为基础,按照“国际接轨、需求导向、多元融合、开放共享”的原则管理与运行,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高精尖中心中文名称为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英文名称: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Future Urban Design(简称UDC)。

  第七条  高精尖中心地址是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第二章  使命与目标

  第八条  高精尖中心的核心使命是根据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的重大战略需求,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深入推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突破创新主体壁垒,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融合海内外优质创新力量和资源,广泛汇聚国际领军创新人才,率先构建城市设计理论方法体系,搭建城市设计与管理大数据智慧平台,破解文化基因复兴、城市生态提升和基础设施优化三大重要紧迫的城市问题,服务首都和国家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高精尖中心的建设目标是跟踪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当前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大城市病”问题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体现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要求,全面整合国内各类创新要素,积极吸纳国际优质创新力量和资源,广聚国际领军创新人才,深入推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突破城市设计前沿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解决一批重大需求问题,取得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培养一批杰出的城市设计与管理专业人才,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高水平创新型的城市设计国家级高端智库和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高地。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北京建筑大学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北京建筑大学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实施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在相关部门设置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国际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高精尖中心主任、运行委员会、若干学科团队等。理事会是高精尖中心的决策机构,高精尖中心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工作,学术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运行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学术团队是高精尖中心的学术研究机构,实行PI(学术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理事会是高精尖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在“实施计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北京建筑大学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组建单位委派领导同志和专家组成。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组织管理、建章立制等工作,行使高精尖中心主任遴选与聘任、学术委员会成立与聘任、规章制度审议与修订、发展战略规划审议与修订等职权。

  第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学术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科技专家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下设招聘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评价委员会等,负责对高精尖中心的人才选聘、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方向等学术事务提供咨询、指导与评估,行使PI和团队遴选与聘任、科研目标任务和方向的规划与审定、PI和团队学术评价与考核评估等学术职权,发挥学术咨询、指导和评估作用。

  第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国际咨询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咨询机构。国际咨询委员会由领域内顶级的国际大师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国际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高精尖中心的学术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学术交流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以及促进高精尖中心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高精尖中心监督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的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委员会由“实施计划领导小组”、资产后勤、设备管理、审计、财务和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审议业务开展、资金使用、效果达成等相关重大事项,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审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内部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高精尖中心主任负责制,高精尖中心主任负责科研组织,统筹人才、经费、场地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高精尖中心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运行主任1名,另视建设运行需要,高精尖中心可自行聘任副主任及主任助理若干名,协助主任完成高精尖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高精尖中心运行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主任领导下的行政服务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主任助理和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若干名。运行委员会下设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等,负责高精尖中心的行政办公、财务管理、交流合作事务、设备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八条  高精尖中心设立若干学科团队,实行全实体化双PI学术团队运行模式。每个学科团队设立首席科学家(一级PI)1名,负责学科团队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每个学科团队设立若干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PI学术团队,学术团队设立学术带头人(二级PI)2名,校内外各1名,负责该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的具体规划和研究任务实施。每个学术团队设立若干课题方向,每个课题方向设课题负责人(Co-PI)1名,组织具体课题研究。PI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可根据研究方向的学科发展与承担研究任务的需求决定研究组的设置、人员配备、优秀人才引进、中小型仪器设备添置、额定范围内的经费使用等。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为高精尖中心提供各类政策保障,高精尖中心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学术头衔认定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高精尖中心作为学校的内设二级机构,在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财经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校内二级机构的自主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实施多元化的人事聘用制度。高精尖中心设有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2类编制,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聘任高精中心使用,非事业编制由高精尖中心自行聘任使用。高精尖中心设立全时(全职)聘任和非全时(非全职)聘任2种模式,全时(全职)聘任人员是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在高精尖中心管理的人员和以高精尖中心编制聘任的人员,非全时(非全职)聘任人员是人事关系不在我校或在我校但非高精尖中心管理的人员。高精尖中心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式的全员聘任制,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分离的形式,实行人员流动不调动的聘用机制。原属于组建单位的,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校内学院或部门聘用到高精尖中心的现有人员;不属于组建单位的(含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人事关系由依托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采用灵活的薪酬发放制度。高精尖中心设立年薪、月薪、周薪、日薪等多样化的薪酬分配制度。全时(全职)聘任人员有工资收入的发放绩效奖励,无工资收入的享受薪酬待遇;非全时(非全职)聘任人员实行薪酬协议制和绩效奖励制。

  第二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以创新质量和实质性贡献为导向,遵循“分类考评、层级管理”原则,实行年度汇报、中期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建立注重创新、贡献引导、优劳优酬的人才绩效评价和分配激励机制,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活力。高精尖中心考核PI学术团队,PI学术团队考核受聘研究人员,高精尖中心对团队及其PI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绩效评估。高精尖中心主任向理事会做年度述职,理事会对高精尖中心主任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任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采取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或按原编制转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岗位;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岗位工作;聘期未满人员,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置,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高精尖中心的国内外学者配备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高精尖中心为研究生配备双导师,每名研究生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联合培养。

  第二十六条  高精尖中心建立创新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高精尖中心海内外领军人才优势,探索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机制,建立一体化、相互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  高精尖中心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深化国际化运行,积极创造条件持续引进国际领军人才,汇聚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大幅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合作培养和输出国际化人才。

  第二十八条  高精尖中心整合依托单位和协同单位的资源设施,实行优势资源开放共享,建立资源开发、信息汇聚、成果共享、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形成“多元、灵活、开放、动态”创新资源整合和共享长效组织运行模式。

  第二十九条  高精尖中心鼓励开展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工作。凡在高精尖中心框架下利用高精尖中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高精尖中心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具体细则分配。

  第三十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责权利相匹配成果分配机制。在高精尖中心框架下产生的相关科研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均应标注“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名称和研究人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界定合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合法权益、有效利益等,知识产权及以此申报的奖励归学校、高精尖中心和相关合作单位共有。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研究成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营造学术主导、激发创新、兼容并包的文化环境。尊重科研规律,尊重科学家的学术自由,构建自由开放、鼓励创新、求真务实、兼容并包的创新环境,形成崇尚创新、激励创新、保障创新的价值观念,营造以科学价值、科学精神和科学兴趣为导向的国际化学术文化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高精尖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高精尖中心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或提请各方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