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经费管理,规范高精尖中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精尖中心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研〔2015〕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研〔2015〕5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3001号),结合我校和高精尖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是指北京市财政对高精尖中心按项目建设周期投入的专项资金,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系,主要用于国内外人才聘用与安置、中心运行及科学研究等,其使用与管理依照实际业务的需要实事求是,实行自主开支、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跟踪审计等原则,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等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高精尖中心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外协经费审核;高精尖中心办公室是高精尖中心经费项目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日常经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协助科技处进行项目计划管理、组织绩效考核以及外协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协助审计处开展专项项目和日常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经费审计工作,协助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人事处负责提供人事聘任有关政策咨询并协助科技处进行人员聘任考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学院是本学院高精尖团队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学院的团队建设、重大项目申请以及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高精尖中心财务管理实行团队(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团队(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任务合同书使用经费,在预算、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可以自主使用经费,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绩效考核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高精尖中心根据年度发展建设任务统筹规划资金需求,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北京市教育和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高精尖中心建设进展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按需申报,依章支出,高精尖中心经费依照年度经费预算编报,主要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人员经费主要包括高精尖中心专、兼职人员聘任经费和绩效奖励经费等;其他经费主要包括校内外科研启动费、运行管理费、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设备费等费用。具体各项经费额度和比例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北京市有关要求编制。
第六条 预算调整。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的各支出类别间的调整由高精尖中心负责管理和审批。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团队(项目)或者承担单位却因实际科研需要进行预算调整,10万元(含)以下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审批,10~50万元(含)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和科技处审批,超过50万元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科技处、主管科研的校长审批后执行。每年年底高精尖中心预算整体执行情况需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预算管理。各团队(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对预算进行初审,提交高精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并报高精尖中心理事会备案后执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管理职责,执行好年度下达的各项预算指标,在预算年度内,必须保证收支平衡,将经费使用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该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各团队(项目)使用高精尖中心预算内经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团队(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单笔支出在5~10万元(含)的,由团队(项目)负责人和高精尖中心办公室主任共同签批;单笔支出大于10~50万元(含)的,还需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共同签批;单笔支出大于50万元的,以上签批后报主管科研的校长签批。各团队(项目)经费报销经办人管理按照学校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以及学校的有关预算管理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其它经费。人员经费,具体标准按照《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人才聘任和人员绩效奖励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其它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以及条件改装等费用。
4、差旅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埠差旅费、住宿费、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和会议注册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差旅补助。具体标准按照《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附件2)。
5、会议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协调任务及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本着节约、精简、高效的原则办会。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科研人员(含相关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学生国际旅费、学生实习境外奖学金及补助。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印刷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本单位不能承担的宣传册、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的费用。
9、专家咨询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附件2)。
10、劳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等补助费用。
11、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层面各团队(项目)启动的基本条件配置和团队(项目)建设,包括为保障高精尖中心运行产生的房屋改造费用、基本科研条件配置以及为改善科研条件进行改装费用、设备维修费、制作费、展示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会议服务费、会议注册费、会务费、会议费(包括在京和外埠)、邮寄费、专用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汽车租赁费、客运服务费、运输服务费、京外境外调研交通费、京内差旅费、复印制作费、打印装订费、翻译费、印刷费、信息化建设费、审计费等费用。
12、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层面高精尖中心自身建设、管理和运转费用,包括组织论坛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中心刊物、主办或者承办专题展览、科研成果等新闻发布活动、组织团队(项目)成员科研培训和学术考察、培养在校学生科研能力、高精尖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业务会议等活动,主要包括水电气暖等能源动力费、设备维修费、制作费、 模型制作费、展示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会议服务费、会议注册费、会务费、会议费(包括在京和外埠)、门票费(项目调研工作相关,需提供支撑材料)、邮寄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汽车租赁费、客运服务费、运输服务费、京(境)外调研交通费、京内差旅费、复印制作费、打印装订费、翻译费、印刷费、图书费、报纸期刊订阅费、信息化建设费、搬运费、审计费、工作餐费(包括饮用水、加班快餐、接待费等;接待费参照学校公务接待标准和流程审批执行,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批执行,原则上额度不能超出项目总经费的0.5%)以及项目实施工作中办公房屋租赁费等保证正常运行的相关费用。
13、国内/国际合作与外拨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高精尖中心与国内外、校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委托或科研合作合同,须外拨至受托或合作单位的经费,该费用按照《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管理办法》(附件3)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和借款手续的审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使用高精尖中心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高精尖中心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章 绩效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根据每年北京市财政专项批复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协助科技处根据各团队(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证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实行团队(项目)责任制,各负责人对经费承担直接责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管理不善等情况,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费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高精尖中心经费实行团队(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评价以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预算经费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高精尖中心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额度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此办法适用我校为牵头单位组织和以协同单位参加的获批高精尖中心,各协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建大校发〔2017〕28号)自动废止,此前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高精尖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人才聘任和人员绩效奖励管理办法》
2.《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3.《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管理办法》
4.《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审批表》
北京建筑大学
2019年1月2日
附件1
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人才聘任和人员绩效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经费管理,规范高精尖中心人员经费使用,提高人员经费使用效益,遵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创新机制体制,充分调动中心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和高精尖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精尖中心人员费,原则上可以占到总建设经费的70%,含人才聘用、人员绩效、专家咨询及人员劳务等。专家咨询和人员劳务费管理参照《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才聘任费用于高精尖中心聘用的非依托学校在编人员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以高精尖中心名义聘用后纳入依托学校编制的人员仍可继续按聘用时的约定支付聘用费。主要用于高精尖中心引育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费用,包括高精尖中心科研、管理和服务团队或者项目组成员的聘任费、科研工作补贴等,采用符合校内、校外,国内、国外通用标准。
第四条 人员绩效用于鼓励和支持依托学校在编人员参与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最高不超过人员费的20%,采用符合校内、校外,国内、国外通用标准。
第五条 人才聘任费及人员绩效的发放范围和基本标准如下:
1、用于发放任期内的高精尖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专家聘任费用和绩效奖励,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年薪20~50万,委员年薪10~30万,采取年薪制可按月发放;具体标准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依据聘任协议发放。
2、用于高精尖中心全职引进和长聘校内外人才的聘任费和绩效奖励,以及安家补贴或者房屋租赁费,根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预期成果依据聘任协议一事一议,并由高精尖中心配套科研启动研究经费,采取年薪制,可按月发放。项目建设期间可根据工作进展给予阶段性的绩效奖励。其中长期受聘在高精尖中心的校内在编人员的薪酬,由人事处停发其校内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其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和年度考核结果做理论上的数值调整;由人事处负责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并按时归入其人事档案。另外,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其单位负担部分由高精尖中心按会计年度一并支付给学校财务处,具体管理办法见高精尖中心人才聘任与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3、用于高精尖中心或团队(项目)短期柔性聘任或者兼职校内外人员的聘任费用和绩效奖励,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采取日薪、周薪或者月薪等模式,具体发放标准依据工作协议一事一议,原则上不超过同等级别专职人员的50%。兼职受聘在高精尖中心的校内在编人员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在高精尖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成果完成度发放绩效奖励和科研工作酬金。
4、用于辅助高精尖中心和团队(项目)开展科研工作的各类学生科研工作补贴和生活交通补贴,高精尖中心根据情况公开招聘和选拔实习生,并统一签署实习协议,具体细则另见高精尖中心实习生招聘及管理文件。
5、以上均指人民币税前,其中京外人员在京工作期间的交通及食宿补助参照国家差旅标准支付或者采取住宿伙食补贴;对于双重计税国家的国外境外专家可以适当调高支付标准;高精尖中心临时加班绩效补贴,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六条 此标准适用我校为牵头单位组织和以协同单位参加的获批高精尖中心,各协同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高精尖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的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精尖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者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高精尖中心全职、兼职工作管理人员和项目研究人员,以及应高精尖中心邀请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人员。
第四条 国内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中出差往返当日,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的市内交通费,可以选择按照城市间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或者按照国家标准领取当日交通包干费。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其中第一类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有一名随行人员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类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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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院士等 著名学者 |
火车软席、一等软座、 商务座 动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校内二级教授 |
经济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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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 一等软座、 一等座、 动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卧 二等软座、 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院士、设计大师、二级教授可参照部级标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参照司局级标准,其他人员执行其他标准。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的,凭会议通知和确定的交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因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票在差旅费内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科研基地、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在项目负责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自驾车或租车必要性的情况说明,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合理范围内(出发地到目的地距离合理的用油量)可据实报销汽油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其中,汽油费单张发票不得超过500元,不得报销充值性质的发票。同时不再发放往返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课题组成员在北京市远郊区县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学术会议等工作,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或者相应租车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确需临时召开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研讨会议,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限量管理范围,不受行政会议会期天数限制,不受参会人员必须超过50人的限制。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人员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境外人员没有国内银行卡的,可以团队(项目)申请,经高精尖中心办公室批准财务处支付现金,并按照财务要求留存过程支撑材料。
专家咨询费具体分类标准如下,境外专家参照该标准执行,可根据汇率税率适当调整:
分类 |
职级 |
元/人.天(税前) |
专家级别 |
院士、设计大师等知名专家 |
6500 |
正高级职称 |
4000 |
|
副高级职称 |
3000 |
|
其他人员 |
2000 |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外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经费外拨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建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北建大校发〔2016〕20 号),结合我校高精尖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拨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高精尖中心与国内外、校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委托或合作合同,须外拨至受托或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外拨经费须以合同书为依据,按照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委托(合作)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是外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确保该外拨经费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对委托(合作)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同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外拨经费合同书应包括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课题)名称、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经费预算及拨付方式、项目(课题)起止时间、纠纷处理方式等,办理拨款手续时,收款单位信息必须与合同书一致。
第五条 外拨经费须以当年高精尖中心获批的经费预算为依据,按照高精尖中心的要求编制,原则上不能预算设备费。
第六条 办理经费外拨手续时,由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填写《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外拨经费审批表》(附件4)并提交到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外拨额度单笔50万之内由高精尖中心办公室、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单笔超过50万小于100万的高精尖中心办公室和科技处、财务处以及主管学校领导共同审批,单笔超过100万的还需报校长审批,然后进行拨付,具体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费外拨手续。经费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第七条 凡在拨款申请中私自更改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与账号的,或拨款使用性质与合同书规定不一致的,一经查出,将按经济违规案件论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此办法仅适用于高精尖中心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以及团队),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财务处、高精尖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
外拨经费审批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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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重大课题( )/开放课题( )/其他(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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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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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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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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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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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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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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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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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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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责任承诺书 |
本人确保该经费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对委托(合作)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同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抄写一遍) 本人签字: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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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尖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主管高精尖中心学校领导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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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主管科技学校领导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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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主管财务学校领导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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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长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四份,外拨经费不超过50万由高精尖中心、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超过50万还需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字,超过100万另需校长签字)